时常听先人们说,开卷有益。今天就读了一点闲书,说是闲书,倒不如实打实的说是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更确切些。
说句实话,很多时候不愿意接触这些“冷面孔”或者是硬邦邦的东西,因为它们就是具体的规定或者条例,根本没有你自己发挥的想象空间和余地,法规就是法规,条例就是条例,就是要人去执行的,你触犯了就执行你,他触犯了就执行他。当然,如果我们认为国家犯规了,但这显然是无法追究的,譬如“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”,当我们都觉得要涨时,国家说还不到时候,我们也无可奈何,先干好工作才是根本。
这次出台的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是从
总则不再赘述,就是制定该条例的原因和依据。
岗位设置就是现今我们正在执行,而且受其影响的不得不说的一条。岗位设置在能力上,主要体现在职责任务、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上,在工资上主要体现在个人从5级到13级不等(副高到初级),主要根据个人学历、职称、工作年限和业绩程度,这是一个很复杂的体系,都有具体的文件和实施办法。
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牵扯到教师本人的不多,但是竞聘上岗是岗位设置的需要,特别是当两个人条件相当的时候,竞聘就成为了必要的条件。
聘用合同按照要求是必须签订的,但一般都是默许,也就是我们在岗位上干,就被认为是聘用关系,只有发生人事或劳资纠纷的时候才显示其重要性,所以在这方面我们大可不必过于担心。
考核和培训这个是必须的,因为每一个学校都有一个绩效工资,所以教师的考核重点就是工作绩效,这个就称之为平时考核。同时,每年的年底,上级人事管理部门都有一个年度考核,需要填写考核表,并根据工作情况,学校大致按照15%的优秀比例进行确定,其他人为合格,这个称之为年度考核。聘期考核一般老师接触不多,我们也只是在评职称的时候根据前期年度考核结果来确定,也是大致按照40%左右的比例来确定,也就是说如果5年内你有2年被评为优秀,聘期考核可确定为优秀,反之为合格。培训不再多说,我们现在每个人或多或少的都参加了国培、省培等项目,很多项目是不收费的,但是培训的效果和有效度还尚待改进。
奖励和处分我建议大家还是要给予一定的关注度,特别是处分方面,要认真仔细看,不要一不小心混了个处分,既影响声誉,也影响工资,甚至还影响自己评职称,得不偿失。
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,这一项实际上是最有争议也最没争议的事情了,第一,工资福利自身做不了主,给多少是多少,嫌少没有人多给,当然也没有人嫌多的,更何况我们作为事业单位人员,在工资上没有人给你行政复议。社会保险该上的都上了,该给的都给了,所以无异议。
关于人事争议处理,只要你近期没有打算违约、辞职、犯罪打算的,此项可以略过,当然,单位对个人处理不公的事情我们可以举报。
法律责任和附则就是结束语,至此算是解读完毕。我对这个条例看过好几遍,里面有的东西真懂,有的东西不想懂,但是不管我们愿意不愿意,必须记住一条,条例红线不能碰、法律不违背就可以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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